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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证无照经营食盐被处罚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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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证无照经营食盐被处罚200多万元

  • 分类:工作交流
  • 作者:
  • 来源:福建盐业网
  • 发布时间:2019-08-03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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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8年11月23日,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例行检查食品经营个体户时,发现部分个体户店内均有销售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井字牌精制碘盐、卓筒晶品精制碘盐。

福建省无证无照经营食盐被处罚200多万元

【概要描述】2018年11月23日,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例行检查食品经营个体户时,发现部分个体户店内均有销售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井字牌精制碘盐、卓筒晶品精制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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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福建盐业网
  • 发布时间:2019-08-03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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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24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起无证无照从事经营食盐案作出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23日,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例行检查食品经营个体户时,发现部分个体户店内均有销售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井字牌精制碘盐、卓筒晶品精制碘盐,规格:350g/袋。
        据个体户陈述及现场检查,店内销售的食盐,均来自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在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西路207号设立“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上杭配送点”。
        经查,该配送点从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23日案发时止,没有按照食盐配送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食盐配送。也没有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
        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设立的配送点是当事人及其福建分公司为实现在上杭县范围内销售食盐而设立的储存、销售的经营网点(即“自建销售网点”),属于分支机构。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无照经营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已销售食盐违法所得29351.00元;
        2、没收尚未销售的食盐井字牌精制碘盐547件(350g*60)、深井碘盐624件(350g*60)、餐饮专用盐143件(1000g*25),卓筒晶品精制碘盐734件(350g*60);如当事人(鉴于行政强制措施已解除,对当事人已领回的食盐)已转移或销售而无法没收上述食盐,则按该批食盐的货值金额164060元予以没收(计算方式:547件×65元+624件×110元+143件×85元+734件×65元);
        3、罚款2514343.00元。
        以上罚没合计2543694.00元(注:164060元×13倍=2514343,2514343+29351=2543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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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2 11: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