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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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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分类:公示公告
  • 作者: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6-12-12 16:4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赣府厅字[2016]152号 2016年1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概要描述】赣府厅字[2016]152号 2016年1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 分类: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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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字[2016]152号  2016年11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精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的全省食盐储备体系,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社会正常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全省食盐储备体系。 全省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盐业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组成。政府食盐储备的储备量为我省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食盐消费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盐业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量均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食盐销售量。食盐储备品种为小包装食盐和大包装食盐。
        (二)明确全省食盐储备规模。 根据近3年全省小包装食盐月均消费量1.25万吨、大包装食盐月均消费量0.4万吨的销售情况,明确我省食盐储备的规模为:政府食盐储备总量为1.25万吨小包装食盐和0.4万吨大包装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盐业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总量均不得小于1.25万吨小包装食盐和0.4万吨大包装食盐。全省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省工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三)明确全省食盐储备方式。 政府食盐储备依托部分省盐业集团公司所属市级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现有仓储能力进行部署,实行企业承储、动态储备(各企业储备计划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企业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盐业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各企业储备任务分配情况详见附件2、附件3)。
        (四)统筹安排食盐储备资金。 省财政厅设立政府食盐储备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具体的资金测算由省工信委会同省盐业集团公司依据全省储备规模确定并商省财政厅核定。省级食盐储备资金实行年度费用包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用于食盐储备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食盐储备专项资金。省审计厅要加大对食盐储备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储备食盐动用程序。 储备食盐的动用,由省工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盐业集团公司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可由省政府直接下达动用命令;由各承储单位、省盐业集团公司具体执行;省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储备食盐动用命令。
        三、保障措施
        (六)建立食盐储备联席会议机制。 由省工信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盐业集团公司建立全省食盐储备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全省食盐储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省工信委是食盐储备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全省食盐应急调控工作,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会同省发改委对省级储备食盐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协调。省财政厅负责食盐储备的资金安排,并会同省工信委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评负责。省审计厅负责食盐储备资金的审计工作。省盐业集团公司负责食盐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储备食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并对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七)建立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盐储备的安全、完整,各食盐储备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报省工信委;要加强日常食盐供求情况监测,出现紧急突发情况时,及时报告省工信委;应认真制定和执行食盐储备工作年度总结制度和统计年报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在次年2月份之前报省工信委;应遵守省级食盐储备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备食盐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储备食盐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八)建立储备食盐仓库保管制度。 食盐储备要有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保管制度,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库、出库时间设立账卡档案,改善储存保管条件,加强卫生、安全措施。对全省食盐储备实行挂牌管理,食盐储备仓库前悬挂由省工信委统一制作核发的“江西省食盐储备仓库”标牌,并在仓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切实做到保数量、保质量、保安全、保急需。
        (九)加强食盐储备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盐业集团公司加强对食盐储备存储、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食盐和储备资金的安全。省工信委每年组织专人对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在食盐储备工作中发现有达不到储备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拒不执行储备食盐调运或执行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工信委取消其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大食盐储备支持力度。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对食盐储备工作积极给予支持、配合。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储备食盐的调运应优先安排,必要时开辟绿色通道;金融机构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食盐储备贷款给予支持;食盐储备存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对食盐储备仓储设施建设和食盐储备调运给予大力支持,对破坏食盐储备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备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
 
        附件:
        1.江西省政府食盐储备计划分配表 
        2.江西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最低储备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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